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4-12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国有文艺院团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将选择天津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四川省、云南省作为试点地区,在全省(市)范围内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其他省(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2019年安排开展本省(区、市)试点工作,确保2020年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文化和旅游部直属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15日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推动国有文艺院团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题,遵循舞台艺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着力引导国有文艺院团践行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作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作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国有文艺院团通过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演出传播、普及培训等活动,在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化拓展中外优秀文化艺术交流、提高升华公民思想道德水平和艺术鉴赏审美水平等方面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效果。

  第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国有文艺院团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全面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中进行无愧于时代的文艺创造。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区、各门类、各层级国有文艺院团的实际,兼顾国有文艺院团的共性与个性,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相结合,制定反映艺术创作演出传播内在规律的评价考核办法。

  强化精品导向。把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文艺工作的中心环节,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加强原创和现实题材创作,努力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艺产品,勇攀艺术高峰,推动更多的精品力作转化为经典之作。

  易于操作实施。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演出、艺术普及等计划目标为考核依据,以创作生产传播舞台艺术作品的数量与质量为考核重点,构建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专业评审和大众评价相统一、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的评价考核对象是专门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等活动的国有文艺院团。

  第六条 评价考核主体为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组成。国有文艺院团有其他主管主办单位或出资人机构的,可一并进入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的牵头部门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国有文艺院团一般应由地市级及以上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县级院团原则上由所在地市的考核委员会考核。

  第八条 国有文艺院团绩效考核为综合性考核,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占比权重须高于50%。

  第二章 评价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包括舞台艺术创作、演出、普及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三级指标由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委员会根据“三级指标制定要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和评分要点。(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创作是国有文艺院团从事艺术生产与经营活动的核心环节,包括院团在考核年度内原创、改编、复排、移植或引进剧(节)目等活动。具体从艺术创作导向、创作机制、年度作品、创作奖项等方面来进行评价考核。

  演出是国有文艺院团实现社会效益的主要方式,具体从演出场次、观众人次、观看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普及是国有文艺院团扩大舞台艺术公众参与、提升社会艺术素养的重要手段,具体从艺术知识和艺术鉴赏普及活动、艺术培训、艺术传播推广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条 国有文艺院团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凡在内容创作、表演形式、传播展示中有下列行为的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评价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

  (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四)因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

  (五)在考核中有意谎报、造假、瞒报有关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评价考核标准,结合各国有文艺院团实际、不同艺术门类特点规律,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评价考核细则,在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基础上,细化三级指标和具体得分规则,切实组织实施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各项指标分值共计一百分。各级考核委员会根据国有文艺院团年度创作演出普及等计划,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分配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在一级指标范围内平均分配,三级指标权重和分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创作、演出、普及指标的具体目标值以国有文艺院团年度目标任务为依据。年度目标任务由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院团根据国家、地方艺术创作规划,结合各院团自身特点与实际,共同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考核对象的考核分数和书面评议意见。

  第三章 评价考核流程

  第十五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每年度一次,应于第一季度完成评价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分为院团自评、审核复评、会议评议、综合定级、结果反馈五个环节。

  第十七条 各国有文艺院团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其社会效益实际情况如实自评,填写相关表格,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考核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自评结果及相应的支撑材料。支撑材料主要包括:本院团艺术创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演出剧目编创和演出人员名单、年度基本情况表、获奖证明、观众问卷、媒体文章等。

  第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对评价考核对象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复评。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召开社会效益考核评议会议,被考核院团主要负责人对年度各项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有条件的院团可请专家或观众代表对各院团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点评,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各院团社会效益综合情况进行评议,并确认院团社会效益最终得分,根据最终得分对被考核院团进行定级。定级包括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至90分,含75分)、合格(60分至75分,含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级。会后考核委员会应对每个院团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本级考核委员会对综合定级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将考核结果和书面评价意见反馈各院团。

  第二十一条 地市级考核委员会应将本地市、县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汇总报省级考核委员会备案,省级考核委员会将本省(区、市)各级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一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四章 评价考核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由文化和旅游部进行通报,并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国有文艺院团申报专项资金、基金等资助的重要依据。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文化和旅游部将认定为社会效益优秀院团进行通报表扬,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应以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国有文艺院团,取消当年参与先进单位、优秀奖项等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人国有文艺院团负责人薪酬与包括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在内的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应同时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考核情况,经企业薪酬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社会效益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工资总额不得增长。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依据考核结果,指导各院团建立健全创作演出及人才培养的良好机制,提升创作演出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对各院团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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