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考核成绩的客观公正,体现教育公平,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所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凡擅自缺考者,该科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确实有悔改表现,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并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注明“旷考补考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二、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提前10分钟持学生证进入考场,无学生证者不准进入考场。学生进入考场后按自己的考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学生证放在靠走道的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三、开考20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后30分钟内不得提前离开考场。
四、答卷前应首先在试卷上写明自己的姓名、考号、所在班级,然后开始答卷。考试过程中除试卷分发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考试中途,学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记入考场记录。考试结束时,立即交卷退出考场。
五、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
2.不按指定座位入座,经监考人员批评一次后,仍不接受者。
3.提前交卷后,仍逗留考场或在考场外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口头警告一次后,仍不改者。
4.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或将试卷携出考场者。
5.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但尚未造成作弊事实者。
凡属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以各种形式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教材、资料、笔记本、作业、小抄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查出。
2.以各种方式偷换试卷或传递纸条或使用暗号传递信息的双方。
3.偷看抄袭别人试卷或故意让别人看自己的试卷。
4.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考试的内容。
凡属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在学籍档案成绩表内注明“补考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1.指使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别人考试者;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3.组织团伙作弊;
4.以威胁手段强迫别人考场协同作弊;
5.偷盗、买卖试题试卷;
6.在校期间,曾因违反考场纪律受到过处分者;
7.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凡属严重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
八、本规定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