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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促使教职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汴人社[2014]168号文件精神,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

第三条 对行管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及学院规定的出勤要求实施考勤。

第四条 为了保证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学人员必须做到上课、辅导、学院及系部业务活动、学院集会、政治学习、公益活动、部门值日按时到岗,对应时间实施考勤。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考勤管理,实行以处室、系部管理为主,院主管职能部门抽查为辅的考勤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处室、系部考勤制度。各部门应设1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并填写《月考勤报表》,月底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按规定处理工资等。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考勤管理的分工和职责。教务处负责教学系部出勤抽查工作;学院办公室负责行政处室出勤抽查工作;学生处负责辅导员考勤工作;人事处负责按考勤结果扣发工资及津贴。

第八条 有关主管职能部门考勤抽查工作应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做到每周抽查,每月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考勤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发现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人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请 假

第十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因丧、因结婚、因探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应先向学校请假,办理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学校统一使用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请假,若确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可由家属或部门负责人代为请假,但事后应立即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请假审批权限:请假1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至3天者由院主管领导审批;请假4天及以上者,由院长签批。各部门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院主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及以上者,由书记、院长签批。院级领导请假,须经书记、院长同意;4天及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课教师请假须提前一天通知教务处,以便妥善安排课程。

第十二条 各种请假规定

一、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需持三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书面请病假手续。危重病人、突发病住院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二、事假:教职工因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需在请假审批上写明原因和工作委托。

三、婚假:经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可给予15天婚假。再结婚者婚假为3天。

四、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给予6个月的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6个月。

五、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同时根据路程远近另批给路程假。

六、学习进修假:教职工经学院批准参加在职学习进修者,按规定参加的面授、考试等时间,按正常出勤处之。

七、其他

(一)请假人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时,应以书信、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学院申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请假手续办妥后交院人事处备案。

(三)假期已满上班者,应及时到院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无书面请假手续缺勤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旷 工

第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处理。

一、教学人员没有在学校计划安排时间内履行职责,如上课、辅导、监考、业务学习、会议集会、公益活动等应到时间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者,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

二、坐班制教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出勤者,按旷工处理。

三、原请假日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经批准擅自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虽经批准,但属弄虚作假欺瞒领导的,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迟到和早退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应出勤时间迟到、早退者除公布批评外,还要作相应经济处罚。

第七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考勤结果记入本人年度考核档案,作为教职工晋级、调资、评聘职务、应聘上岗、评先评优、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关于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处理的规定

一、病假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l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l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绩效工资:教职工病假不满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在考核评定时酌减;超过6个月停发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教职工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开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六)因工伤(经市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休假者不计为病假。

二、事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在考核评定时酌减。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在考核评定时酌减。

(三)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享受法定产假、婚假、丧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及奖励性绩效财政拨付部分照发。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者,经院领导批准按事假处理。

四、请假天数的计算,均不含法定节日假、周休日和寒暑假(病休6个月以上者除外)。

第十七条 关于对旷工处理的规定。凡旷工1天者,扣发日工资。旷工2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全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八条 教职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扣发绩效工资1天日平均金额。当月累计迟到、早退累计10次及以上者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按教学计划没担课的教师和要求调动且在商调期间的教职工,应坚持正常上班。

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如既不履行请假手续,又不坚持正常上班,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勤工作每学期评比一次,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考勤管理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新的文件精神出现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维多利亚vic309官网 规章制度汇编》中《维多利亚vic309官网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并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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