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分级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向学生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2.泄露试题或丢失试卷;
3、旷教1学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2、实验(实习)课教师无故空岗10分钟以上;
3、未经教务处同意,教研室或教师自行决定停课或随意改变教学计划;
4、教学录相不能按计划播放。
5、评卷不按评定标准私自改分或送人情分。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或提前下课影响了正常教学(包括实验和实习课);
2、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
3、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或发现舞弊行为而不及时处理;
4、因评卷工作不认真,造成差错(1份试卷相差5分以上);
5、因未作实验前准备或违反实验操作程序而造成实验事故;
第三条 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一级教学事故:
1、全院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取消当年参加学院的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2个月岗位津贴;
4、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
(二) 二级教学事故:
1、取消当年参加学校的任何评优、评先资格;
2、扣发1个月校内津贴。
(三)三级教学事故:
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本规定未列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意见作相应处理。
第五条如果1人1学期内连续发生2次教学事故,将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研究特殊处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各级教学事故的处理,先由各系(部)、处室据实写出事故的经过,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经主管领导核实后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