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职业资格各级别认证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应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各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
培 训
第三条 各专业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就业及市场需求情况,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出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以岗位培训和工作过程为重点,突出职业技能及动手能力的特点,并加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职业道德、从业人员修养、安全技术知识等应用能力培训。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该请具有双师资质的教师授课。培训期间,学院及专业教研室领导,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学及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监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 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学生培训情况,推荐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操作兼优的学生填写《审批表》,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以保证有较高的通过率。对于在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学生,应加强培训,待考核合格后,方可填写《审批表》,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
第六条 培训收费应按照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由学生到学校计财处交费。
鉴 定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前一个月,各专业教研室应发布鉴定公告。鉴定公告包括:报名条件;鉴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收费等。以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就业取向来决定鉴定。
第八条 各专业教研室在鉴定前两周应填写鉴定申请单。报学校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到开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九条 鉴定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徇私舞弊。监考人员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认真填写考场纪录。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确属必要到校外考核鉴定取证,要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其鉴定费应先交到校财务处,由学校统一转出。
第十一条 鉴定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费。
证 书
第十二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到开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开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十三条 各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旅游管理专业教研室到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并将证书送交本人。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正考未通过的项目,半年后由本人提出单项补考申请,由学生本人到学校计财处交补考费后参加补考。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专业教研室在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所学专业,所取证书应尽可能与其所学专业一致。同时,又要考虑学生的就业取向以及就业岗位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及学生取证情况将作为学院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