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教职工队伍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发展意识,促进体育系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结合绩效工资发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及对象
体育系全体教职工。
二、考核内容
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办法
教职工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工作以100分为基数,实行加减分。
(一)加分项:
1、在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满工作量且保质保量完成工作者,加5分。
2、积极参加院(系)召开的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且遵守会场纪律,加5分。
3、所做工作受到表彰,院级加3分,市级加5分,省级加7分,国家级加10分。
4、积极参加院(系)以及上级组织的教育教学、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获得荣誉与奖励者,院(系)加2分,市级加3分,省级加4分,国家级加5分。
5、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完成国家级课题结项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在CN期刊上发表论文加2分,核心期刊加3分;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
6、勇于奉献,勇于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给学院和系里的发展带来重大效益者,加1-20分。
(以上加分不重复累计)。
(二)减分项:
1、不积极承担系里分配的工作任务,以推诿、扯皮等消极态度对待工作者,一次减2分。
2、不参加院(系)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民主生活会者,迟到、早退一次减0.5分,请假一次减1分,旷会一次减3分。
3、在服务学生等工作中,因工作不力、工作失误,给体育系带来负面影响者,一次减5分;不注重体育系内部团结或弄虚作假,向领导隐瞒工作真实情况者,一次减5分。
4、在院(系)教学督导检查中,任课教师旷课一次减5分,迟到早退一次减1分;教师日志填写与教学督导检查反馈信息不符者每次减0.3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教职工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工作每半年评一次,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新问题,适时修改)
20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