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学院党支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新民学院党政班子各司其职,分工合作,认真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促进二级学院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维多利亚vic309官网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新民学院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决议,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以及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和效益。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系会议。新民学院党支部和行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既分工又合作,互相支持配合,实行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议事制度。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支部书记,院长,办公室主任。根据需要,可吸收教务主任、党支部委员、学科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或行政负责人应对议题调查研究。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要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新民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新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研究讨论对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思路与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总结,年度考核、评先,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三)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
(四)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与学术梯队建设、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讨论推荐各级各类人才工作的推选,讨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五)讨论内部机构设置和人事问题,包括职工岗位设置、干部调整、配备等工作建议方案。
(六)研究本学院的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重要工作。
(七)研究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落实关于作风建设、反腐倡廉、群团工作方面的要求。
(八)根据学校规定,讨论制定内部管理方案和规章制度,研究本学院对外合作、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九)党政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六条 新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定期沟通机制,议题应达成一致方可上党政联席会议;未达成一致时应暂缓,进一步沟通形成共识再上党政联席会议,如果沟通依然无法形成共识的重大事项,报联系校领导,必要时报学校党委。
第七条 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前准备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八条 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议题以行政事务为主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问题以及群团工作时由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改期进行。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上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和行政。
第十四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 对于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参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并发给相关人员;议定的事项以一定方式及时通报全体教职工。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全体会议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和规则由新民学院党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