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出具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办资助〔2018〕407号文件)精神,学生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等)是进行贫困生受助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从2016年起,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已先后下发文件,明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出具(加盖公章)即可。
我院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已于2017年起明确并执行这一规定,为避免出现不符合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的情况,增加学生和家长的负担,各系部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要求学生提供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举一反三,发现有要求提供“三级贫困证明”以及在国家政策之外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要立即予以纠正。同时,将这一精神逐级传达到各年级、班级和学生本人。
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是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系部要牢固树立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的理念,高度重视,强化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