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工作,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认真做好初等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到国家的资助,并将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范围
1、初等教育学院全体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学校等文件指示以及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划分为家庭不困难、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
5)家有病人常年治疗,医药费用负担沉重的;
6)其他困难的。
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5)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
6)其他特殊困难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具体资助标准由学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三、认定原则
认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签订诚信保证书(有条件的可以出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贫困证明,低保、残疾、建档立卡等证明),实行班内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原则。认定结果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四、领导和认定小组
1、成立初等教育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辅导员担任成员。
2、各班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各班辅导员担任认定小组组长,认定小组成员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员应有广泛代表性,将各班组建的认定评议小组人员进行班内公布。
3、各认定小组组长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院资助管理负责人员处备案。
五、认定程序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做出诚信承诺,或者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开具贫困证明,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我院将此项工作已班会的形式通知到每个学生,保证此项资助工作学生都有所了解。
3、由资助工作小组组织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胡、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5、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班级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6、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7、将院内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8、根据最后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汇总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信息汇总表》。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
六、后续管理
1、加强我院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2、院内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3、院内在进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以达到各种资助手段协调进行,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的资助。
4、各评议小组组长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进行严肃处理。
七、其他
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