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设备是指学院电教、校园网络、实验实训、多媒体、计算机等教学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
第三条 学院的实验实训设备实行统一购置、集中管理、共享共用、严格审批的原则。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暂由实习实训中心集中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实验设备的潜力,保证其完好率,优化实验实训设备配置、实施资源共享、防止闲置浪费、充分发挥实验实训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实验实训设备购置的立项与审批
第五条 实验实训设备购置的立项要根据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进行全面规划。
第六条 各系部根据所承担教学任务对实验实训设备的需求情况,经过论证和调研,提出设备购置的立项申请,报实习实训中心。实习实训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方案,报学院领导审定。
第七条 设备购置立项获批后,由实习实训中心会同相关处室和相关教学系部共同对市场进行考察,提出最终方案,按有关程序购置所需实验实训设备。
第八条 设备购回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履行完资产登记、财务报销等相关手续后,交付实验室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实验实训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教学计划内使用实验实训设备,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安排使用;如果由于使用发生冲突时,由教务处审批,实验实训中心安排使用。
第十条 教学计划外使用实验实训设备,由教师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到实验实训中心安排使用;如遇学院组织的相关资格证书考试,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所有实验实训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须由管理人员操作,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操作,否则对因此导致实验设备丢失、损坏、重要数据受损,影响正常教学和工作,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责任事故,使实验实训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操作粗心大意的。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的。
(3)未经实验实训专管人员的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的。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实验实训设备损坏的。
(5)保管人员领、发、外借不履行手续,造成丢失的。
第四章 实验实训设备的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实训中心应当建立实验实训设备管理档案,对所有实验实训设备进行逐台(件)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对设备的使用、维护、维修要进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设备为教学工作需要配备,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由借用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主管院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设备的借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实验实训设备归还时双方要检查验收,如发生实验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设备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设备使用、保养规则,做好防水、防火、防震、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因实验落后、结构不合理、性能达不到要求确须拆改时,要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实验实训设备的报废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者。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者。
(3)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无修复价值者。
(4)由于意外灾害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且无修复价值者。
(5)修复的费用超过原值的6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对准备报废的实验实训设备,应由教务处提出申请并附报废实验实训设备清单,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实验实训设备批准报废后,由后勤处统一回收。报废的实验实训设备必须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拆卸。实物处理所得资金,由院财务处统一收取,实验实训中心与后勤处分别凭报废清单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